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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章程(修订)
2018-03-23 09:57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章程

长治医学院创建于1946年,其前身是“晋冀鲁豫军区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总院”开办的“护士学校”,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创建的医学院校之一。1948年为“和平医专”,1950年为“山西省立医科专门学校”,1958年为“晋东南医学专科学校”,1986年升格为本科,更名为“长治医学院”。

为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文名称:长治医学院。中文简称:长医。

学校英文名称:Changzhi Medical College。学校英文名称缩写:CZMC。

学校英文域名:www.czmc.com

学校中文域名:长治医学院.公益。

学校校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

第二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太行精神、“精益求精,全心全意”的白求恩精神和“厚德精业,济世报国”的何穆精神,秉承“面向基层,德育为先”的办学传统,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区域领先”教学应用型医学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统筹谋划学校内部重大事务,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实行学位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授权,依法开展学位授权工作。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秉承“面向基层、德育为先”的办学传统,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观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立足山西,面向全国,重点辐射中西部地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成人教育。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医学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向其它学科领域渗透,形成新的边缘、交叉学科,努力形成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校高度重视学科建设,推进学科创新,扶优助强,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带动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需经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对学生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严谨、诚信”的治学思想,大力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完善评价体系,严格考试环节,实行教考分离,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医学教育研究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不断深化以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鼓励和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动专业、课程、教材和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设立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的督查和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位标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按学位条例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聘任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医学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一)改革科研管理体制,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组建协同创新中心,建立灵活的科研用人机制,采取超常规的科研奖励措施,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鼓励科技人员充分挖掘、利用、整合地方特色医学资源,围绕地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确定学科主攻方向;

(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加强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的共建与合作,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五)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与行业、企业和政府的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充分发挥智囊团和人才库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托直属附属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乡镇医院,建立弱势群体医疗救助机制,协助地方政府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和地方病、流行病防治以及救灾抢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以继承弘扬太行精神、白求恩精神、何穆精神和悬壶济世、造福人类的医药文化为己任,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共长治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长治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举办者核定的机构编制数,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系、部)和科研院所,作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学辅助部门,为教学科研创作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必须建立章程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章程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实验室、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授权,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院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编制招生计划,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划和办法,实施教职工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行使并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重大事项通过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视讨论内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党的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支持院长(系主任)行使职权。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的各项业务和行政工作。

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与学校相应成立学术组织,推进民主管理和教授治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与运行。

第四十条  学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其他教学基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非直属附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教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学术评估办法等;

(二)审议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

(三)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学和研究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包括学位标准等;

(二)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决定学士、硕士等学位评定、授予、撤销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培养;

(五)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二)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定本科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组织本科教学评估;

(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业务分工,按学校授权或其章程分别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长治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治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学校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长治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长治医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发挥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造就教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育优秀青年教师,建设结构合理、充满活力、能支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制度,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处理依照以下程序:

(一)申诉学生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文件副本。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三)对于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事实调查,并召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议会议,对处理作出复议决定。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的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逐级授权、分级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政策出台、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议拟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负责学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设置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审计监察、定期清查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广泛开展与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组织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校友会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长治医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与校友建立广泛联系;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的发展建设。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厚德、精业、济世、报国。

第九十条  学校精神:由“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太行精神;“精益求精,全心全意”的白求恩精神和“厚德精业,济世报国”的何穆精神“三个精神”组成。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白色长方形旗面,中央印有校徽、中英文校名“长治医学院”。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在太行山上》。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5日。

第十章    则

第九十五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九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学校的举办者、校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校友及相关主体,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实施管理、教育教学等活动的根本准则,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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