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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校友交流发展总会章程
2017-10-27 10:26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校友交流发展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治医学院校友会,其英译名为changzhi medic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zm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治医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长医求是创新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医学院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加强与海内外长医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会网站;

(八)统筹管理长治医学院校友活动基金。

(九)管理长治医学院校友会微信公众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长治医学院(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长治医学院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长治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长治医学院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校友工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校友办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开展校友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

(三)编辑发行《长医校友》和本会其它出版物;

(四)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校友学术交流、科技开发协作信息交流活动;

(五)开展与各地校友分会的联络与合作,参与国内高校校友工作研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长医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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